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并购-外资并购-公司并购-企业并购称为M&A,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的一种主要形式。企业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并购、股权并购三种形式。
一、并购须提交的基本文件、材料:
1.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原件);
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原件);
(股权购买协议、境内公司增资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协议各方的状况,包括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②购买股权或认购增资的份额和价款;③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④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⑥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5.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提交审计报告);
6.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交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和认证文件须提交原件);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
8.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原件);
10.并购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应报送审批机关(原件);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原件);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原件);
11.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文件,包括: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委派函原件,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许可文件的原件应一并报送,并购后企业从事批发、佣金代理和进出口业务的,还需提交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原件(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可不提交审计报告)、进出口商品目录(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制订,并注明进出口商品所属的类别),经营范围的表述方式为:**产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货物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二、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
1.商务局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颁发批准证书;被并购境内公司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投资者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应报送商务部审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还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